近年來再生醫學方面的 智慧財產之趨勢(四)

道法同仁

    990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0)

    DEEP & FAR

     

     

    近年來再生醫學方面的
    智慧財產之趨勢()

     

    郭俊廷 專利工程師

          台灣大學材料系

          台灣大學材料學研究所

     

     

    對於有關再生醫學治療的醫學發明之專利以及實用新型的修訂後審查基準

    根據日本專利局的條款,「藉由對人從事手術或治療及診斷方法來針對人體治療的方法」都不具可專利性,因為它們不被視為產業可利用的發明。因此,在過去時,「在被移走的物質為了治療會重回原來的人的假設下,處理從人體移走的物質(例如:細胞、組織或器官)之方法」已經被視為治療人體的方法,因此處理被移走的物質的此類方法已經不能被核准。然而,由於再生醫學方面的技術發展持續快速的成長,為了要促使從這些嶄新的技術所發展出來的醫療產品商業化,針對特別是處理細胞的方法等這些技術的專利保護的需求已經被接受。因此,日本的專利局在2003年修訂了專利以及實用新型的審查基準。這些修訂後的基準敘述了處理從人體移走的物質之方法現在具有可專利性。根據修訂後的審查基準,有關「用於分離或精煉從人體移走的幹細胞之方法」、「用於培育幹細胞的方法」、「用於從幹細胞分化成組織細胞的方法」以及「用於從人體移出的組織或器官在移植之前,進行處理的方法」現在都具有可專利性。然而,「用於從人體移出細胞的方法」以及「用於移植已處理過的組織或器官到人體的方法」現在尚未具有可專利性。

    日本已經在再生醫學基礎研究的領域裡證明了高水準的技術能力。然而,由日本申請人所提出的專利申請案的數量仍然保持相對少數。如前述所說,在美國處理再生醫學的大學和公司正積極的提出專利申請案。為了刺激在日本這類突破性的研究以及鼓勵從許多企業提出的申請案,建立一個為了實施智慧財產的合法架構已經達到一個急迫性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