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查員的決定發佈後 提出修改及/或分割申請之期間

周大鈞

周大鈞

資深專利工程師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碩士班
    -元智大學電機工程學系學士
    -仁寶電腦
    -詮華電子
    -悠克電子
    -銓敘電子
990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0)

DEEP & FAR

 

 

在審查員的決定發佈後

提出修改及/或分割申請之期間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a)    在收到一駁回決定後所提出修改的期限

不管專利申請何時被提出,修改必須從收到駁回決定起4個月內與對駁回決定之訴願同時提出。

 

(b)   在收到一駁回決定後的期限所提出修改的期限

期限將視申請案的申請日(*1)的不同而定,如下列表格:

申請日

允許提出分割申請的期限

2007331或之前

從收到駁回決定後的4個月內必須與訴願同時提出

200741或之後

從收到駁回決定後的4個月內的任何時間

(1*)”申請日的期限意思為(a)一巴黎程序申請的真實申請日,或(b)一專利合作條約(PCT)程序申請之國際申請日

 

考量的實際點

為了避免落入以上所描述的陷阱,必須注意下列幾點:

(1)   如果你收到一核准的決定,先確認申請案的申請日。如果你想提出分割申請,迅速指示你在日本的代理人。

(2)   如果你收到一駁回的決定,先確認申請案的申請日。迅速指示你在日本的代理人有關你是否希望(i)對駁回的決定提出訴願、(ii)提出修改、及/(iii)提出分割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