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查員的決定發佈後 提出修改及/或分割申請之期間
99年0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0) |
DEEP & FAR |
|||||||
|
在審查員的決定發佈後 提出修改及/或分割申請之期間 |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
|||||||
|
||||||||
|
(a) 在收到一駁回決定後所提出修改的期限 不管專利申請何時被提出,修改必須從收到駁回決定起4個月內與對駁回決定之訴願同時提出。 (b) 在收到一駁回決定後的期限所提出修改的期限 期限將視申請案的申請日(*1)的不同而定,如下列表格:
(1*)”申請日”的期限意思為(a)一巴黎程序申請的真實申請日,或(b)一專利合作條約(PCT)程序申請之國際申請日 考量的實際點 為了避免落入以上所描述的”陷阱”,必須注意下列幾點: (1) 如果你收到一核准的決定,先確認申請案的申請日。如果你想提出分割申請,迅速指示你在日本的代理人。 (2)
如果你收到一駁回的決定,先確認申請案的申請日。迅速指示你在日本的代理人有關你是否希望(i)對駁回的決定提出訴願、(ii)提出修改、及/或(iii)提出分割申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