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而治之-30

道法同仁

    990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0)

    DEEP & FAR

     

     

    分而治之-30

     

     

    岳勝龍 專利工程師

    ‧輔仁大學食品營養學系

    ‧陽明大學生物化學所碩士

    ‧政治大學生物科技管理學程

     

     

    中小型的專利權人,對於缺少連帶地在一個以上的國家針對侵權事件或侵權人提出異議的選擇,也許會特別感到遺憾。而更有經驗、較大型的專利權人,則已在歐洲司法院的這些指標性判決之前,就已經顯示相較於跨國、大滿貫式法律訴訟,對於網中的蜘蛛及其共同被告,他們通常偏好在有利的關鍵審判地點之類似、俐落及有效率的專利訴訟。

    無論是關於時間或是花費上,大滿貫策略結果並非總是更有效率。相反地,此策略時常會產生關於跨國訴訟的合法性及歐洲司法院可能的態度等問題被提出的風險。而這通常導致各種國家合法性、與禁訴(anti-suit)相關的後續行動或附帶訴訟,在那些包含在跨國訴訟、但沒有被選擇為法院各個國家中將無法被避免。另外,並非所有的專利權人,都想要藉由將他們所有的專利在同一時間及單一法院內作檢驗、並面對該法院將發現這些專利並沒有被侵權的風險、而或更糟的、這些專利在許多國家內是無效的,而將雞蛋放在同一個籃子裡。

    這些關於跨國專利訴訟好處的不同意見,提醒了我們:對於面對多國專利侵權的專利權人而言,縱使在90年代中期、跨國專利訴訟的全盛時期,跨國專利訴訟也從來沒有成為選擇的主要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