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刺激-導向較少的請求項
99年0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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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刺激-導向較少的請求項 |
吳怡珊 專利工程師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台灣大學生物科學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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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設想使用該時機去提初步修正會變成慣例。 刪除的申請專利範圍可以在之後重新引入,但是: i)
相較於為案件申請而付款當時,若在核准時有更多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費用的差額必須在核准時支付; ii)
必須刪除未檢索的申請專利範圍,且其僅能在分割案中繼續進行。 此最近的觀點與EPC2000一同開始盛行。申請人過去曾被請求支付未檢索申請專利範圍的額外檢索費。這不再是個選擇。 多重附屬項 使用多重附屬是節約申請專利範圍項數目而不損及申請專利保護範圍的一個方式。對於例如附屬於“前述申請專利範圍任一項”的一個請求項沒有懲罰,即使其附屬於相似的請求項。如果將關注移至確認由多重附屬所產生的多重組合被原始揭露內容明確地設想,多重附屬可以在進入歐洲區域階段時引入,且在EPC第123(2)條的規定下沒有核駁必然產生。如果修改的幅度很大,提供標記的請求項組或說明新請求項從何而來的一張清單給審查員是明智的做法。但是詢問此問題 “這些請求項真的每一個都價值200歐元嗎?”。如果你誤解EPC第123(2)條的規定,將該工作展開是一件很麻煩的事,而更糟的是,可能產生對手的攻擊機會。 在縮減請求項的同時,根據EPC2000第43條(即舊的第29條),申請人可以有機會搶先行動以阻止對多重獨立請求項的核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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