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英國在軟體執行發明之 可專利性的發展 (四)

道法同仁

    990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0)

    DEEP & FAR

     

     

    近來英國在軟體執行發明之

    可專利性的發展 ()       by HGF

     

    潘養源 專利工程師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學士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工程碩士

     

    Autonomy案中的發明亦是有關於相衝突的技術需求,其為一用以警告一使用者有關於潛在相關自動檢索結果的需求,當此同時,准許使用者將螢幕區域極大化,以保持聚焦於他們當前的工作而不致使其分岐過度。硬體資源諸如一電腦的顯示區域是有限的。隨著,例如T928/03T769/92,達到上述的衝突的目標解決了一個技術問題,其將以充分必要技術特徵足以深深影響該發明,使一所主張之發明處於電腦程式本身的排除之外。

    Autonomy案的判決提供英國法律有關軟體執行發明狀態之總結。該判決聲明電腦程式減低處理器的負載或使其更經濟的使用電腦的記憶體,或者使其更有效率的使用電腦的資源等僅有的事實,並不等同造成一更好的電腦的結果,且不會使其自外於電腦程式本身之類別。諸如這些技術的結果或改進形成了歐洲專利局可專利性標的之真正基礎。那些技術效果或特徵的任一,將足以使一所主張之發明被排除於法條Art. 52 EPC以外。

    法院選取(Forum shopping)

    最近的英國判決雖體認到在英國法律與歐洲專利局法律間有關於軟體執行發明的分歧之不希望得到的結果,對那些執業於此利基領域者而言,該分歧是極為明顯的到了一個程度,致吾人應當要規勸顧客採行法院選取,以及考量堅定地向歐洲專利局提呈具有任何軟體內容的專利申請。

    實際上,歐洲專利局將不會基於電腦程式本身的排除,而使缺乏可專利性成為議題,且雖然剛開時之初始申請成本較高,Autonomy案如曾被勸告藉由歐洲專利局提出申請以獲得保護之值得嚮往,則目前可能已在他們獲得專利保護的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