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相關新式樣制度

道法同仁

    990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0)

    DEEP & FAR

     

     

    日本相關新式樣制度

     

    徐佳琨 專利工程師

    · 大同工學院機械工程學士

    · 台北大學法律學士

     

     

    非日本居民的申請人通常先在其祖國提出申請,並接著於六個月內提出日本案,且以第一個申請案主張優先權。如果申請人提出一主要新式樣與一相關新式樣,則這些申請案的申請日則被視為各自的優先權日。

    因此,如果相近似的新式樣在其祖國的申請日早於主要新式樣在世界任一地方的公開日,而滿足註冊所需的其他條件如新穎性,則申請人可以為一相關新式樣獲得註冊。

    相關新式樣制度對於任何想在日本獲得新式樣專利權的申請人來說,提供了一個確保更強權利的一個不可或缺的工具。

    相關新式樣制度不僅僅對實際投入市場的產品之保障權予以擴大,還保障了由中心設計概念延伸而出的各種變化,且抑制了第三人仿冒的企圖。(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