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法271(e)(1)條的安全港條款 適用於由專利製程所製作進口產品的案例
99年0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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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法271(e)(1)條的安全港條款適用於由專利製程所製作進口產品的案例 |
薛家鳳 專利工程師 · 淡江大學機械系學士 · 美國紐約州立大學機械工程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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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進(Amgen)公司控訴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專利權人對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裁決提出上訴之後,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對於被控非法進口由已專利製程所製產品的訴訟中,適度的適用了美國專利法第35號§ 271(e)(1)條的侵權安全港條款。原告安進公司聲稱,某些進口的重組人體紅血球生成素違反關稅法第337條,該條禁止基於源自專利、商標和著作權侵權的不公平競爭的進口。被指控侵權者為獲得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批准的目的而進口其產品。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並沒有發現任何侵權,並認定被控侵權者的行為適用於美國專利法§ 271(e)(1)條的侵權安全港條款,該條款排除了一種進口的侵權責任,如果該進口的目的純是為了“合理使用關於開發和提交根據聯邦法律所規定製造、使用或銷售的藥品或獸醫生物製品的資訊”。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裁定,尋求食品和藥物管理局批准是適用於這項法定的安全港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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