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式樣專欄(十七)

蔡豐德

蔡豐德

資深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學士
    -財團法人中興工程顧問工地現場工程師
    -中興工程顧問公司工地現場工程師
990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0)

DEEP & FAR

 

 

新式樣專欄(十七)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實體新式樣法律議題/被告知的使用者,以及關於個別特徵的比較:反向器發電機/

案例:R 860/2007-3

 

該委員會認為:“依據該會之判例法,該被告知的使用者可基於依據註冊申請,該

新式樣本身係想要被結合產品的屬類而辨知。在本案中,所有權人在該申請案中宣稱該

新式樣涉及一種“反向器發電機”。以此被抗爭註冊的歐盟新式樣(RCD)之個別特徵應

被權衡者為背景之該被告知的使用者,因此係習慣購買此一項目及放置它到它的想要被

使用者,並且在此主題上藉由瀏覽完此類發電機之目錄、參觀合適的店家、從網路下載

資訊等(參見藉由類推該第三上訴委員會2007918在案例R250/2007-3-tavoli

之決定),而將被告知。此可能是,例如,活動家庭或一間活動房屋之所有者,當他不

想要停靠在正式的露營地時,其需要一台獨立於電源供應系統之發電機。此被告知的使

用者通常不是技術性熟練的或是對此反向器發電機之技術的新式樣特別感興趣。他因此

將不會注意到該裝置的每一個細節。相反的,他會進行一種整體的檢視,包括尤其是該

新式樣的吸引性以及該裝置的實用性。

該新式樣之整體形狀、架構及一般外觀是非常類似。由於它們是細節(雖非不明顯,
關係到何者為該二產品之基本上不重要的元件),此差異並非明顯地影響由該裝置產生
的整體印象。一項嚴密的檢視─較由此規則所需之一般比較更深一層─在該被告知的使
用者能區別出此二裝置之前,是被需要的。(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