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Google Books和解方案會被修 改,以及怎樣的修改內容應受期待的

道法同仁

    990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3)

    DEEP & FAR

     

     

    為什麼Google Books和解方案會被修
    改,以及怎樣的修改內容應受期待的

     

    許瑄庭 法務專員

    .臺灣大學歷史系學士

     

     

    依我們20095月號期刊所報導,針對作者和出版商對Google圖書方案所提出的集體訴訟,Google達成了和解。

     

    在和解能生效之前,它必須先讓紐約南區法院(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的錢丹尼(Denny Chin)法官所同意。錢法官於2009107舉辦了公平公聽會。在公平公聽會舉辦之前,許許多多的當事人向法院提出書面文件。在這些文件之中,有一個美國利益意見書,建議法院否決目前方式的和解案,這也迫使Google得重回談判桌上。

     

    依它的目前型態,和解方案包含了四個有關的一般議題。首先,和解方案引發了適當集體通知性和適當代表性的議題。美國著作權的外國擁有人和孤兒作品的所有人(無法指證所有人是誰)未在和解方案的談判中被代表。個人和圖書館也未在和解方案的談判中被代表。

     

    第二點,和解方案引發反托辣斯的議題。這和解方案限制著作權人因google使用他們的作品,而向google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上有很大的限制。這限制不適用於google的競爭對手,假如他們結合孤兒作品而為要約得負責任。

     

    第三點,這和解方案和某些已存在的著作權法律相衝突。憲法給予立法機關獨一無二權的權力去授予著作人著作專用權。這和解方案潛在改變實體性著作權法,提高的了立法機構和司法部門兩者角色之間衝突可能性。

     

    最後,和解方案可能不符合美國所簽署對文學及藝術著作保護的伯恩公約。恩公約要求會員國給予外國公民著作權的保護,強迫美國著作權的外國擁有人退出或接受對使用他們作品的限制付費,將不符合恩公約禁止以創設程式要件作為享有著作權和運用著作權權利的前提條件。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大眾廣泛地期待Google在接下來幾個月之內為法院準備一個經過修訂的和解方案。修訂過的和解方案將可能包含新的集體代表者,在提供給著作權人的直接通知上能有更廣泛的力,限制著作權註冊處的權力,約束和分配與孤兒作品有關的收益的信託,和對競爭者獲得銷售孤兒作品類似條款的方法。

     

    美國司法部正在進行對違背反托辣斯和解方案的復審,且假如修訂過和解方案被同意,美國司法部仍必須批准它,不論和解方案被批准或不被批准都可能被提上訴,意思是要等到Google圖書方案有最後的結論仍然有很遠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