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ocker判決之探討: 外國商標在美國之保護(之二十二)

卓誌隆

卓誌隆

程序部主任
    -台北大學經濟學系
990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0)

DEEP & FAR

 

 

Crocker判決之探討:
外國商標在美國之保護(之二十二)

 

卓誌隆 法務專員

.台北大學經濟系學士

 

 

V. 立法改革建議提案

問題在於是否應有效修訂美國法律以推翻Crocker案判決,及若是,該怎麼做。鑒於美國最近才支持馬德里議定書,現下要求立法改革似已來不及,而這可能已然成為馬德里議定書執行法案或甚至1988年法案的一部份。因此,其一選擇就是什麼也不做,並看看美國專利商標局及商標所有權人如何因應國際註冊延伸進入美國。

基於兩種理由,選擇什麼也不做是不夠的。首先,外國申請人對於必須持良善意圖以使用一標誌於商業上,並不如本國申請人一般敏感。他們習慣且有效地在各自母國以涵蓋廣泛類別的商品及服務項目提出標誌註冊申請案,往往無須持良善意圖使用該標誌於至少所列舉的某些商品及服務項目上。當國際註冊商標延伸進入美國時,則有可能形成一種美國延伸申請案僅為原始國際申請案之翻版的趨勢。如此一來,所產生的商標註冊在美國將無法實施。許多外國商標所有權人將吃驚的發現,由於錯誤地聲明申請案之申請人以良善意圖在商業上使用商標於申請案所列全部商品項目及服務(可是實際上僅意圖用於某些商品項目及服務),使得某些他們最重要的美國註冊商標都無效。或者是,當外國申請人和他們的法律顧問終於對美國法律的規定變得更加敏感後,則對於他們依靠馬德里議定書而獲致美國保護,可能產生不利因素。(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