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使用攻擊中提供使用證據

道法同仁

    990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0)

    DEEP & FAR

     

     

    在未使用攻擊中提供使用證據
     

     

    吳巧玲 法務專員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而且,“Little me兒童衣著公司”雖依帳單被認定被支付之對象的公司,但卻沒有在帳單上為任何註冊所有權人的標示。

    註冊所有權人並未說明為什麼未在帳單上標示,也沒指出Little Me兒童衣著公司與註冊所有權人之間的關連。因而產生商標使用程度及註冊所有權人或獲得其同意之人是否有使用的問題。參考一家位於紐澤西的ZEO美國公司之帳單,美國地址為郵遞地址,而位於英國貝爾法斯特的ZEO美國公司卻是寄帳單的地址,因這暗示此該商標可能沒有在英國使用,而更加深了註冊處的疑問。

    註冊處做了一個初步審查,認為該證據並沒有符合細則第31條第2項規定。官方通知指出審查委員參考ADRENALIN商標案例之觀點,該案例認定於未使用廢止程序中,所有人必須提供有關商標具體指定的商品/服務的營業額數字、細目、廣告支出數字及廣告資料。

    而註冊所有人拒絕提供給註冊處,並要求舉行聽證。在聽證會上,其代理人提出下列意見書:

    1. 註冊所有人並未收到有關本案廢止已被提出的警告信;

    2. 註冊處失誤而將關於所有三個商標的文件,而只寄了其中兩案給代理人;

    3. 因註冊處的錯誤而造成聯繫美國代理人上的遲延,並轉案到一代理人;

    4. 因遲延而造成聯絡代理人上的困難;

    5. 並且因為程序發生在聖誕假期的開始而造成某方面遲延;

    6. 所有人已經在三個月期限儘其所能提出證據,且有意在之後提供更多證據。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