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歐盟商標法下之居先權
99年0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0) |
DEEP & FAR |
|
依據歐盟商標法下之居先權 |
郭宣甫 法務專員 .文化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學士 |
|
|
||
|
實務上,歐盟商標權人將需要依賴較早申請(或優先權)之內國商標 (當他主張對抗使用於歐盟商標申請前,但在其居先權所被主張內國商標之居先權(即內國申請或優先權日後存在之第三人商標。可能更為重要的相似情形是,歐盟商標權人需依賴居先權對抗內國商標權人(或其他交易使用表徵,例如商品名稱)之主張,其中該內國商標存在於歐盟商標前,但在歐盟商標權人的內國商標後。在上述兩案例中,很明顯的歐盟商標權人將須依賴其較早之內國商標。假如內國商標已失效,其將僅能夠根據喚起第二部份所提及之效力之有效居先權主張。 在第二部份中,我們提到雖然歐盟商標權人於相關內國中有優先之效力,但居先權主張不能被訴諸在早於歐盟商標申請之第三人內國商標而採取之歐盟異議及廢止訴訟中。在此情形下,無論其是否有主張居先權,對所有之歐盟商標權人都是一樣的結果。居先權不會使內國商標之較早優先權變成歐盟商標之構成部份;其僅允許歐盟商標權人能持續裝扮其好似有較早之內國商標。與內國優先權相反之情形,並非得有效對抗歐盟異議或廢止案。歐盟商標權人如希望依賴其本身優越之內國優先權防禦他的(較新的)歐盟商標,其將必須於內國法院面前執行其優先之權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