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善意- 遵循美國商標法確立善意使用意圖

道法同仁

    990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0)

    DEEP & FAR

     

     

    證明善意-
    遵循美國商標法確立善意使用意圖
     

     

    藍含青 法務專員

         台北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使用意圖爭議產生之程序脈絡


    美國商標審判及上訴委員會對Commodore電子公司 v.s CBM股份有限公司之判決將重點放在規則第15a2---修正異議通知增加基於欠缺善意使用意圖之理由。本案異議者透過證據調查程序,得知申請人根本未握有任一文件證明善意使用申請人系爭商標於許多所指定商品之意圖。對於依第15a2款規則之請求異議者,申請人抗辯/爭執其為有成見的,因異議者在得知引起請求之事實後,未尋求於合理期間內修正。詳言之,申請人聲稱其早已於19927月回復證據調查要求,即提供善意使用意圖之相關認知。惟,異議者卻長達三個半月後才提出請求。申請人並進一步質疑異議者就證實善意使用意圖文件之欠缺所為的事實主張,乃缺乏充足性。

    委員會接受修正之請求,並表示此決定與第15a2款規定之文義對抗辯之修正於程序中任何為追求正義而有必要的階段,皆應被寬容地接受,除非釋明允許該修正有違反現行法之虞或對任何異議者之權利具有危害相一致。委員會並認為,由於異議者就其原先提出之主張所請求之簡易判決未覺在先,之後所為修正請求之提出即不應被視為拖延。此外,委員會認為在特定情況下,欠缺支持善意使用意圖之文件,即足以證明此善意意圖之欠缺。由此可見,就此為一聲稱因此陳述了得以被核可之救濟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