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性之特色在法律上之清掃(二)

道法同仁

    990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3)

    DEEP & FAR

     

     

    功能性之特色在法律上之清掃()

     

    王紫潔 法務專員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英國專利局以該標誌缺乏任何識別性,而且無法將該標誌指明於系爭產品之種類及預期目的而核駁該申請案;Dyson公司向高等法院提起本案之上訴,爭執專利局反對之理由係無根據,且縱使該反對之理由有根據,亦可釋明在西元1996年申請日之前,該標誌早已透過使用於英國而取得識別性。

     

    取得識別性之問題呈現出一法律爭議,從西元1996年起,Dyson公司透過附有一透明塑膠材質盒子之真空吸塵器,事實上擁有在英國市場之獨佔專賣;Dyson公司從未以該透明盒子做為商標來推銷該產品,反而仰賴廣告及在市場上無相似之對手產品,來告知顧客系爭真空吸塵器係來自Dyson公司的。高等法院慎重思考,取得識別性之證據是否需要做為一商標之使用,而最終該問題仍需求助於歐洲法院。

     

    清除風暴

    歐洲法院於20071月頒佈其裁決,而該裁決讀來有趣。

     

    法院向後退了一步且審視更大的圖片,而不對是否商標之使用係取得識別性之一必要成分提出看法。在歐洲法院看法下,該真切之問題不是在是否商標使用係必須地去證實一個視覺功能性之產品特色取得識別性;反而法院認為一個視覺功能特色,究竟是否足夠用做一個商標。

     

    歐洲法院認為該答案係否定的,在它的看法下,一個視覺功能特色,像是Dyson公司之申請案,並非是一個可圖面呈現之標誌,而是足以在他人之商品中分辨出係該商人之商品。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