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六十)
99年0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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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六十) |
蔡馭理 專利師 ‧臺灣大學電機學士 ‧臺灣大學電機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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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VIII "裝置或手段"子句(”Means” Clauses) 有時二個以上的共同動作的元件被揭露,例如,支持該容器之腳部,而該申請專利範圍撰寫者不希望因主張"一腳部"或"複數腳部"而限縮該申請專利範圍為一特定數量。一些從業人員使用"腳部裝置"作為任何數量腳部的通用表示法。但在該子句中使用裝置或手段並非必要。申請專利範圍前言中"包含"或類同的字詞包含所引述元件所有數量範圍,例如,從一腳部以至許多腳部。在該"裝置"前放置通用字並無幫助,不會增大申請專利範圍之範圍且可能變的更難理解(比如,一容器如何與容器裝置區別?) 至於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所引述之"複數腳部",則存在申請專利範圍之範圍問題。如前述,加入"裝置"到"腳部"並沒有益處。該複數腳部若表示成"用於安置該容器於基座上以相對基座做震動之裝置",仍可能會變的更廣泛。當然,此表示法比僅主張相同作用之樞接複數腳部更廣泛。有趣的是去注意該申請專利範圍現在可解讀為例1圖3的彈簧架。然而,為了說明其包括了該複數樞接腳做為該申請專利範圍元件,故而加以區別。圖3展示了一可迴避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用字的簡單機構。
Figure
3 of Example I 至於哪些特定元件被包含在一手段子句中,該子句包含任何說明書中揭露的元件或元件零件以執行所述之功能,以及均等事物(美國專利法第112條)。該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所述之"用於震動之裝置"子句涵蓋接於該容器之該馬達、該凸輪以及該凸輪隨動件。一手段子句可解讀為單一元件或一元件之一部,甚至一個孔洞(第26節),或一五十個合作元件群組—任何需要執行該所述功能之事物。 在In re Prater and Wei中,法院認為一手段子句不涵蓋人類(可能是心理步驟的案例),但可適當涵蓋一程式化一般用途的計算機。Prater案中,裝置申請專利範圍之係爭子句為: 決定該具最大數值以辨識‧‧‧[一所欲之數學關係]的純量函數之一之手段。 此見解被確認。並在隨後的In re Berhard and Fetter案例被強調(參見來日第44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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