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基礎理論(58)

蔡律灋

蔡律灋

副所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學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碩士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律學碩士
    -中華三創菁英協會監事
    -台北律師公會會員
    -全國律師聯合會會員
    -國際商標協會(INTA)會員
    -台灣商標協會會員
    -中華工程仲裁協會會員
990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0)

DEEP & FAR

 

 

專利法基礎理論(58)

 

蔡律灋

‧臺灣大學法律學士

‧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

 

 

§ 2.07.  專利並非自發性為其所有人產生金錢之魔法道具()

 

    為免讀者留下一個太過於模糊之印象而失去中心,在此指出,儘管存在有無數之障礙,仍然有許多好處,如果少了專利制度,就無法達成。儘管存在有缺點及風險,專利制度確實提供因發明而取得可觀財產上報酬之可能性。例如,美國最高法院曾將一項由請求法院(Court of Claims for patent infringement)所為美國政府因專利侵害而應賠償美國Autogiro公司股東數百萬美元以回復原狀之判決予以全部維持。Eastman Kodak公司因為侵害Polaroid公司關於即可拍技術之專利,其司法上所認定之合理損害賠償達到909,457,567.00美元!

 

    1982101,一個新法院,即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成立,相較於其他上訴法院而言,其係在審理美國地方法院關於專利侵害案件之判決。在許多重要議題上,美國聯邦巡迴法院已經實現其議會所賦予「增進專利法領域之理論上安定性」之訓令,並藉此使發明人對於其發明之排他權與一般大眾在一個競爭性社會中之權利間恢復公平之平衡,一種向非常不利於發明方向傾斜之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