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談現實生活中應有的法感(七十八)

道法同仁

    990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9)

    DEEP & FAR

     

     

    漫談現實生活中應有的法感(七十八)

     

     

    洪順玉 律師

    .高雄大學電機學士

    .東吳大學法律學學士

    .輔仁大學法律學碩士

    .律師高考及格

     

     

     

    在本欄第七十二期以前幾期,一直在續談我國刑罰相關問題,後因有時事相關問提而中斷。接下來幾期,我們仍接續刑罰的相關議題,之前的議題是談到中國刑罰的演進。一提到此議題,就不得不對清末民初的刑罰改革稍作介紹。

    時代之演進,朝代之更迭,至清王朝已接受較多之外來思潮,各種統治制度一再接受新思潮之挑戰,清政府所面臨的重要課題之一是治外法權的撤廢,當然需在外國人與清朝權力直接接觸機會較多的刑罰法規方面,講求近代化,而有刑法的修改。先是,清政府於光緒282(19023)設置修訂法律館,先議「現行律例之檢討」,至光緒313(19054)完成修訂。其後因應時勢,全面性的考訂舊律例,廢止苛酷的刑罰,以資舊律例能成為適應近代法典。對監獄之腐化黑暗,刑訊之苛酷,亦設法加以廢除。但各方(京官及各省督撫及其所屬官吏)對禁止刑訊均有反對者,且陽奉陰違,御史劉彭年即認為命盜重案,未便遽免刑訊。實際上積弊難遽改,此由同年6月(19027月),御史俾壽奏請停止刑訊嚴禁勒詐,以及法部奉令清查實情,重申禁止刑訊令即可瞭解。

    宣統3年(1911)正月,復諭令各省督撫不得刑訊,但命盜重案,仍准刑訊。至於一般人犯的刑訊,一時似乎無法禁絕。由此可見中國傳統的自白主義之裁判,容易走向刑訊的趨向,而有急早確立證據主義的西歐訴訟手續法的必要。繼酷刑、刑訊之廢止後,復於同年4月(19055月),決定變通竊盜條款,將苔杖之刑改充罰金,或在習藝所服刑。續又接受順天府尹孫寶琦之議,將枷號人犯罪,照笞杖贖金折罰,至光緒37年(1907),正式裁可變通枷號。此外對於女犯的刑罰亦多改良,而有法律之前男女平等的構想。

    無論如何,當時清朝刑罰制度之改革,已是最進步最完善的刑法法典。而受稱譽,蓋其盡量容納各國刑事立法新例,如罪刑法定主義的確立,刑罰的簡化,加強自由刑(有期、無期徒刑及拘役)之運用,擴張保護社會法益的範圍,採納教育刑的思想,建立    時效制度等,均為當時正在發展中的新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