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申請的新歐洲專利局規則(三)
99年0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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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申請的新歐洲專利局規則(三) |
鍾國誠 專利工程師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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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分割申請 如果申請人想要尋求在母申請中由於無單一性的核駁所提出的內容,則強制性分割申請是申請人必須提出的分割申請。強制性分割申請必須從較早的申請的任何通知(由審查部門提出無單一性的核駁)起的二十四個月內提出,但以第一次作成該特定核駁為限。 “最早的申請”係指在專利家族中由審查部門所提出無單一性的核駁的先前歐洲專利申請。再者,在檢索中做出無單一性的評述的檢索報告和書面意見沒有觸發時間限制,因為其是由檢索部門所發出。 審查部門提出無單一性的核駁的第一次通知真正觸發時間限制。此通知經常是審查部門重複檢索部門的發現所為的第一次通知。然而,其也可為審查過程中所發出的後續通知,其中無單一性的核駁是第一次提出的。如果,發出與相同申請相關的(進ㄧ步)後續的審查部門的通知中,重複無單一性的核駁,則時間限制沒有再度開始。 語言 除了上述時間限制的引進之外,用於分割申請的語言要件也被修改。在現行歐洲專利局的實務下,分割申請必須以母申請的審查語言提出,以定義來講,必須是英文、德文或法文。當新規則生效時,分割申請可以以所述較早的申請的語言提出,如果那語言是非歐洲專利局的語言也可以。在提出分割申請的兩個月內必須提交翻譯本,在審查的整個期間,翻譯錯誤可被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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