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回顧(商標): 高等智財法院(IPHC)拒絕PJII 關於其商標未使用的特殊狀況論點— 在日本實際使用商標的重要性 (IPHC,2005年12月20日)

尹懷哲

尹懷哲

專利二組主任
    -中原大學心理學系學士
    -佛光大學政治學碩士
    -日本語能力試驗 N1 級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研究所結業證書
990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9)

DEEP & FAR

 

 

法院案件回顧(商標):
高等智財法院(IPHC)拒絕PJII 
關於其商標未使用的特殊狀況論點
在日本實際使用商標的重要性
IPHC,20051220日)

 

尹懷哲 專利工程師

‧中原大學心理學學士

‧佛光大學政治研究學所碩士

 

 

(續上月)

 

c.關於撤銷審判權利濫用論點(論點(3))

基於未使用理由提起撤銷審判以排除先前註冊,而阻礙申請人商標的註冊並不違法。

此外,系爭商標不被認為是日本商人和消費者間眾所周知的一個標記,也沒有在系爭商標所註冊獲得有關商品/服務上的商譽。再者,申請人提起審判,如其意圖是對系爭商標所伴隨之聲譽進行「搭便車」,是不被接受的。因此,提起審判不被視為是濫用權利以提起撤銷審判。

 

4.結論

本案裁決表明,根據日本商標法規定,在日本實際使用商標,無論商標所有者是日本人或外國居民,皆屬必要,以避免撤銷商標註冊。此外,未使用商標的理由受到嚴格的審查。更須注意到,系爭法律規定的例外不是為了日本以外的註冊商標所有者而制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