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法庭裁決
99年0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9) |
DEEP & FAR |
|
地區法庭裁決 |
朱珮柔
專利工程師 ‧
台灣大學農化系 ‧
台灣大學微生物研究所 |
|
|
||
|
(續上回) 首爾區中區法庭認為即使被告的業務(即珠寶批發購物中心的租賃服務)可與原告的珠寶零售服務區別,該對照的服務因下列原因而應認為相似: (1)被告提供地點以及為直接販售珠寶的經紀人或代理廣告之業務,與原告的珠寶零售服務具有一相近的經濟關係; (2)清楚分辨被告珠寶批發購物中心的租賃及廣告服務的客戶群以及被告的承租人所提供的珠寶販售服務的客戶群是有困難的; (3)在珠寶批發購物中心的案例中,用於租賃與廣告服務的辨識符可被客戶認為是在購物中心中廣泛地代表珠寶銷售者之服務辨識符,而非僅為購物中心的出租人或廣告商所用者。 因此,首爾中區法庭裁定被告使用該標記的行為構成對服務標記的侵權。且該法庭亦裁定被告應註銷其公司名以及網域名www.itiffany.co.kr。 智慧財產法庭的裁決 在雙法庭制度下,請求註銷一標記不可與要求執行以對抗侵權的民事訴訟合併。因此,為了註銷被告「蒂芬妮的韓文字譯」指定為商店租賃服務、購物中心租賃服務等的商標註冊,原告基於不適當的使用向智慧財產法庭提出一另外的撤銷訴訟。在韓國商標法令下,當商標擁有者對於他人使用其標記於非指定商品或使用一改變過的標記於指定商品或非指定商品上而產生客戶混淆時,即有不適當的使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