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專利法(29)
99年0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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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專利法(29) |
陳俊元 專利工程師 · 淡江大學電機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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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新式樣 1. 概要 1.
1立法 在韓國智財局註冊的產品設計根據新式樣保護法案(DA)在韓國境內被保護。尚未註冊的樣式在一特定案例中基於不公平競爭防止及營業秘密法案及/或著作權法案能被保護。進一步地,韓國有簽署之國際公約的-如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之協議及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具有和國內法相同的法律效果。 許多韓國專利法的程序條款被適用於DA。刑法的一般規定適用於新式樣侵權的刑事處分。刑法程序法案適用於此類案例的調查、起訴及刑事法庭審理。民事程序法案同樣地訂定新式樣侵權的民事救濟。 DA被制定在1961年(編碼為No. 951)且迄今已被修正20次以符合國內及國際工業環境的改變與符合知識財產保護的當前趨勢。最新DA被修正在 1.2標的 DA的標的是工業的設計。DA將“新式樣”定義為“一物體(包含一物體的部分)的形狀,花紋,或色彩或這些的組合,而能在視覺上產生美學的印象。因此,一件新式樣的申請案應該關於一件單一產品或關於包含一特定形狀及/或花紋之一產品的任何部分。字體根據DA亦能被適當地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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