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式樣專欄(十六)

蔡豐德

蔡豐德

資深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學士
    -財團法人中興工程顧問工地現場工程師
    -中興工程顧問公司工地現場工程師
990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9)

DEEP & FAR

 

 

新式樣專欄(十六)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實體新式樣法律議題/被告知的使用者,以及關於個別特徵的比較:玩具車 /

例:R 84/2007-3

該新式樣為一台玩具車,而習知技藝為第一方程式賽車。依據該委員會,該被告知

的使用者可因參考產品的標示而辨知。此處該產品是一件玩具,所以該被告知的使用者

是一個小孩,典型地一個男孩。所有權人建議有可能是一位成人收藏家,但那個不是一

位“使用者”─ 此產品的標示並非作為一種可收集的模式,而是一件玩具。

對一位玩具之被告知的使用者,該新式樣給出有如該習知技藝車之相同的整體印

象;二者幾乎是用於第一方程式競賽之法拉利單座完全相同的版本。

該玩具汽車之被告知的使用者並不會一絲不苟地如一位收藏家或一位第一方程式

的愛好者,檢視區別一個收藏年代與此前一年之一台單座的數十細節,而是樂在該產品

的一般版本。

本案例強調此產品標示之明顯重要性,此似乎一種不同的標示可能已經救了此新式

樣。

反向器產生器/案例:R 860/2007-3

在一審Honda 在使該新式樣被宣告無效是成功地。在訴願中,所有權人辯稱:假使
在一種“特徵的特色”有至少一項差異,則該新式樣應被宣告為具有獨特的特徵,引用
一件奧地利最高法院在2006214(巡迴委員會)的判決 4 Ob 177/05s(待
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