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內衣案例適度的使用是不足的
99年0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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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內衣案例適度的使用是不足的 |
王苡甄 法務專員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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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在本案的使用是如此小以至於有些人可能認為第一審法庭的判決是不可避免的結局。然而,歐洲專利局異議處和上訴委員會兩者均與第一審法庭不同的事實說明了:就最小的使用而言,其結果可能與確定大相逕庭。 Cuadrado並沒有提出任何有關其總銷售量的證據,而因此第一審法院僅依照所顯示之85組銷售為判斷。若Cuadrado取得了在相關時期內更多的銷售總額,其應早能提出一些支持該9張發票之證據。例如,提供公司帳目或者證明在相關期間中有大量的銷售額之一董事或其他公司主管聲明。如果已這樣做,此些發票得被視為於相關期間內僅是關於大量銷售額的發票樣本。雖然,照現狀,假設此些發票僅代表於那段期間內第一審法院,其所能認定的僅有銷售額。 Cuadrado的發票都集中在一個段13個月內,而不是分散在整個 5年期間,或者至少佔該期間相當長的部分之事實,也極有損傷。明顯地,從 顯然地,權利人必須採取更多注意於證明最低限度的使用以消除固有的疑慮,即具表示真實使用而能創造或維持市場佔有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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