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歐盟商標法下之居先權
99年0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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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歐盟商標法下之居先權 |
郭宣甫 法務專員 .文化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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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是否保留內國註冊? 回歸到原始且最有趣的問題,即內國註冊是否應該保留,或者在何種情形下,允許其失效。該問題並無明確的答案。該決定應視具體個案之不同而定。在許多案件中,該決定將取決成本/利益分析之結果。然而,沒有理由極度懷疑及可預設告知,歐盟商標所有人應延展所有其內國註冊商標及相對應歐盟商標。 A. 居先權主張對第三人權利之效力 在分析允許內國註冊失效之優劣前,我們應該重申居先權主張之效力,即如何可用以對抗第三人。 如同前述,居先權主張乃建立一虛構之僅有效力: 雖然依據內國註冊主張居先權之歐盟商標所有權人允許其內國註冊失效(或放棄該註冊),然而其內國註冊將視為仍持續存在。此意謂著,依據歐盟商標法中關於居先權主張的規定,他能基於內國註冊主張對抗第三人。藉由允許包裹其內國註冊於一註冊案中,即歐盟商標註冊,創造之居先權,似乎是為了減輕商標所有人維持及管理大量商標資產必要性之深遠結果。僅藉由發明一工具完地維持商標權人於每一國家之權利可達到此目的,而無須予其不正當之權利來對抗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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