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集錦-日本
99年0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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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集錦-日本 |
李翊群 法務專員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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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8. 混淆可能性 被告Madorasu K.K.於1986年於飾品獲得L’AIR DU TEMPS(以日文片假名的形式)之商標註冊,。原告是關於香水之註冊商標L’AIR DU TEMPS之所有人。原告申請撤銷被告的商標,但輸掉審判,因為專利局認為原告的商標在一般消費者間並不有名,因此依商標法第4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並未對商品的來源造成混淆。東京高等法院維持專利局的決定,但最高法院廢棄東京高等法院的判決且撤銷專利局的決定。最高法院認為對於是否產生混淆的認定,必須就混淆意涵為廣義之解釋,因此不應只是缺乏名聲,而仍須就各種不同的因素為考慮而。該等其他因素包括商標近似、名聲、顯著性、各別商品之使用或本質之類似、商標之具有相同各別商品的銷售管道及消費者……等。 被告Ueno Clothing K.K.於1971年於服裝獲得「Polo Club及同義片假名」之商標註冊,且就此商標同意授權給另一家公司。於1994年,The Polo Lauren Company (Lauren)依商標法第53條規定,以被告之被授權人所使用之商標不同於但相近似於被告之註冊商標而造成與Lauren商品間之混淆,對抗被告(即註冊人)而提起撤銷訴訟。「Polo Club」商品銷售於各種大型商店,因此該商標被認為是與Lauren的商標有所區別的主要商標之一。再者,被告的被授權人之「Polo Club」商品之銷售總額約為2億5千萬元;而Lauren的商標商品的銷售總額約為3億元。在該等情勢下,專利局認為產生混淆的可能性不大而駁回Lauren之主張。從而,Lauren向東京高等法院提起撤銷專利局決定之行政訴訟。法院認定混淆可能性之產生不限於Lauren提起撤銷訴訟時,且包括被告開始使用系爭商標時,並認定廣義的混淆,進而撤銷專利局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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