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五十九)

蔡馭理

蔡馭理

副所長
    -台灣大學電機系學士
    -台灣大學電信所碩士
    -美國新罕布什大學智權碩士
    -陽明交通大學科法所碩士
    -台灣專利師
    -道法法律事務所
    -美國專利代理人考試及格
    -大陸專利代理人
    -TIPS A級自評員
    -InterDigital Inc. 法務助理
    -道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台灣恆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中華三創菁英協會理事
    -台灣專利師公會會員
    -亞洲代理人協會會員
    -台灣商標協會會員
990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9)

DEEP & FAR

 

 

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五十九)

 

蔡馭理 專利師

‧臺灣大學電機學士

‧臺灣大學電機研究所

 

 

§34-VII "裝置或手段"子句(”Means” Clauses

 

  建議使用精確之法定語言"用於‧‧‧之手段(執行一動作)"而不要使用可能的等效表示法,例如"扣件裝置"。一上訴委員會案例認為"翼部"係不適當,因為其並未有如其表現而說明其功能。該委員會欲知"何謂展翼裝置?"

  雖當為吾人應儘可能避免的實務,但"BA的一部份允許",則可請求用於[做A事情]之手段,包含用於[做B事情]之手段。例如,1,971,193號專利,我們發現:

 

  用於使得震動產生於該具有一取決於該多相位電路中調整頻率之多相位電路之手段,該手

段[假設沒有不清楚]包括用於在該陽極及陰極間產生磁場之手段。

 

  這可能有必要避免元件雙包含(參見第21節),其中他們部份重疊或一手段包含另一手段。

  回溯參照先前引述的裝置元件,(參見第23節後段,先行詞),在申請專利範圍稍後可以僅給予一方便的特定名稱,例如"該反復裝置""該容器反復裝置""該用以反復該容器裝置"。實際選擇並不重要,只要不會有和其他裝置元件混淆之可能即可。也需要使用定冠詞"該(the""該(said"以避免該申請專利範圍語言中該相同元件之雙包含。任何可能之處,最好避免僅以"第一手段""第二手段"等而指明一手段。

  在相同可得範圍內如有一明確通用詞語,建議避開手段表示法。因此,在例1中,"一基座"係完全通用,而不需說"一基座裝置""用於支持之裝置"等等。此外,"一容器"亦通用,所以不需要說"容器裝置""用於容納之裝置"等等。注意,在此情況下,"裝置(或手段)"一詞並未增加新事物;"容器裝置"並未比"一容器"更廣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