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基礎理論(57)

蔡律灋

蔡律灋

副所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學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碩士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律學碩士
    -中華三創菁英協會監事
    -台北律師公會會員
    -全國律師聯合會會員
    -國際商標協會(INTA)會員
    -台灣商標協會會員
    -中華工程仲裁協會會員
990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9)

DEEP & FAR

 

 

專利法基礎理論(57)

 

蔡律灋

‧臺灣大學法律學士

‧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

 

 

§ 2.07.  專利並非自發性為其所有人產生金錢之魔法道具()

    此外,大部分被請求就涉及專利之案件作成判決之法官完全未受過自然科學或技術課題方面之訓練,而且許多法官對於專利所有人之訴因大體上不以為然甚至存有敵意,往往造成對於專利所有人極度不利之結果。諸如Learned HandJerome FrankFelix FrankfurterHendry Friendly等著名之法學家偶爾也會不經意地提到,允許未受過科學及技術訓練之法官審理專利之有效性並不合常理。專利案件是唯一由專家進行辯論而由外行人作成決定之案件。就是純因這種原因,被提起訴訟之美國專利被認定為無效之比例非比尋常地高並不令人訝異。多年前有一位美國最高法院法官在譴責其同院法官所為之認定時,於不同意見中如此脫軌而評論道:唯一有效之專利顯然是美國最高法院所無法經手審理之專利。雖然該評論言過其實,但此等評論確實無法使潛在發明人對於專利制度產生信任。專利由法院認定其有效及被侵害-甚至是由美國最高法院認定。此外,僅有極小比例之專利被提起訴訟,並因此使專利成為無效僅可能成功(雖然至少部份是依據過去之司法效能來衡量),某種意義上使得侵害人無意遵守法律。

    幾年前一個專利案件使四位公認為「保守」之美國最高法院法官與其五位號稱為「開明(liberal)」之同院法官間彼此爭鋒相對。諷刺地是,前者主張應對專利法之某一條作寬鬆解釋,但沒有效果,相較之下,後者選擇對該法律作嚴格解釋而允許被告侵害人免於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印證本章一開始之前言中所述,即許多與專利法有關之事物和一般人依通常經驗所預期者剛好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