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後更正申請專利範圍 (四)

蔡清福

蔡清福

所長
    -律師高考及格
    -東吳法碩甲組碩士
    -台大法律系
    -輪機甲種特考及格
    -輪機高考及格
    -交大航技系輪機組
990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8)

DEEP & FAR

 

 

 
核准後更正申請專利範圍 (四)

蔡清福 律師

· 交大航技系輪機組畢業

· 輪機高考及格

· 輪機甲種特考及格

· 台大法律系畢業

· 律師高考及格

· 東吳法碩甲組碩士

· 創立道法法律事務所

 

 

 

        以智慧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45號判決所涉系爭專利而言,原告所提更正內容僅

係於獨立請求項第1項中加入「當該文件相機使用時,該相機本體係藉由該第二樞轉裝

置樞轉該伸縮臂而樞轉至該底座之外」及於獨立請求項第4項中加入「該當該文件相機

使用時,該第二樞轉裝置係將該支撐臂自該第一平面樞轉超過90度,以使該相機本體

進行該文件之該影像之攝取」等本質上所必然具備,而資為得與新發現引證資料可專利

性區別之結構特徵。是此種得直接且無歧異引自說明書及圖式之(整體裝置或)某一元

件(如「相機本體」或「該第二樞轉裝置」)之補充敘述,俾與新發現引證資料相專利

區別,以求系爭專利有效及「清白」(與引證專利判然可分)之繼續存在,實為情事變

更下,為展現法正義價值,所不可或缺之必要法律救濟。

        前述說明或訴求,於現行法上,並非異端或難見蹤跡。根據現行專利審查基準第二

篇第六章第2.3.1節第(7)點(第2-6-65頁)之規定:「若請求項係記載具有順序性之

一連串操作或處理步驟之技術特徵,於請求項中再增加一技術特徵」,即屬於「申請專

利範圍之縮減」更正事項。據此,本件更正未增加原申請專利範圍所述原有構件組成

前提下,僅增加原有構件之一系列操作(亦即僅增加原請求項所載相機本體及及支撐臂

等原有構件於使用狀態下之一系列操作,如相機本體係樞轉至底座之外或伸縮臂自收納

時第一平面樞轉超過90度等順序性之操作限定),實當然屬於「申請專利範圍縮減」,

而符合現行專利法第64條第1項第1款之所規定。如此推論既如此簡明易曉,緣何智

慧局與訴願委員會先後俱為相反之如次審定與決定:該更正內容雖為原說明書第37

圖所揭露之技術內容,但該等技術限定並未涵蓋於系爭專利申請時之原請求項中,故依

現行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2-6-69頁第(5)點「將發明說明中已揭露但申請專利範圍

未涵蓋的實施方式(或實施例)增加記載於請求項中,或另外形成新的請求項,會實質

擴大原核准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之規定,而認定原告所請求之更正內容涉及實質擴大

原核准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據此前說明,當即可知其違誤。蓋此種見解,已然嚴重牽

混「擴大」與「限縮」,亦曲解「擴大」之文義,當易明瞭。

    此外,就更正內容是否超出原說明書範圍之判斷,其判斷標準依審查基準第二篇第
六章第2.3節準用第1.3節可知,仍係:但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說明書或
圖式所記載事項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