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申請的新歐洲專利局規則(二)

鍾國誠

鍾國誠

資深專利工程師
    -台灣大學應用力學研究所博士, 碩士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
    -中國生產力中心自動化處
    -機構, 光學, 電機, 電子領域的設計
    -道法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
990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8)

DEEP & FAR

 

 

分割申請的新歐洲專利局規則()
 

 

鍾國誠 專利工程師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歐洲專利局以下列的數字表明分割申請的所聲稱的濫用。全部歐洲專利申請的接近5%是分割申請;全部分割申請的接近7%是第二代的分割申請,這是全部歐洲專利申請的接近0.35%;全部歐洲專利申請的接近1%是第三或較高代的分割申請,其是全部歐洲專利申請的接近0.05%。歐洲專利局將所聲稱的濫用特別地與第二或較高代的分割申請關聯。在2009325,立法者,即歐洲專利局的行政議會,決定修改第36(1)36(2)條的規則來限制申請人利用分割而在歐洲專利局前維持一申請為待審。

新規則

取決於是否分割是響應單一性缺少的核駁,新規則爲提出分割申請施加時間限制。

主動分割申請

主動分割申請是由申請人所提出的分割申請,例如為了購買額外的審查時間,或繼續尋求較大請求範圍、或者保有另一待審申請。主動分割申請必須相對於最早的申請而在審查部門第一次通知的二十四個月內提出。最早的申請係指在專利家族中真正第一個被發出這樣通知的歐洲專利申請。

具有書面意見的檢索報告不是審查部門的通知,而是檢索部門的,因此沒有觸發時間限制。審查部門的第一次通知通常是在歐洲專利條約第94(3)條的法條下的通知,或者如果第一次是核准審定書,則是歐洲專利條約細則第71(3)條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