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10年4月1日生效之重要的 歐洲專利法(EPC)法條變動(之三)

道法同仁

    990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8)

    DEEP & FAR

     

     

    201041生效之重要的
    歐洲專利法(EPC)法條變動(之三)

     

    賴以斌 專利工程師

    · 東吳大學微生物學系

    · 中興大學分子生物研究所

     

     

    2.如果在相同範疇超過一組請求項的檢索(新增的EPC62a條)

    目前,若申請案在相同請求項範疇包含超過一組獨立項,歐洲專利局在審查時可發佈不明確之核駁,除非適用下面其中一個例外:(a)涉及多個相關聯產品的請求項;(b)涉及一個產品或裝置的不同使用的請求項;以及(c)涉及對特殊問題的選擇性解決方案的請求項,且其並不適合在一個單一請求項中包括這些選擇。

    如申請人所知,根據EPC43(2)條,唯有特殊案件,例如相關連產品的案件(如插頭及插座),歐洲專利案每個範疇(裝置、方法、用途)可包含超過一組獨立項。因此,在大部分的案件中,歐洲專利局(EPO)將只允許每個範疇一組獨立項,例如,只有一組獨立裝置項及一組獨立方法項。此與其他國家的實務(尤其是美國)的實務相當不同。

    201041日(根據新增的EPC細則第62a條),若一申請案包含不符合EPC細則第43(2)條的請求項,歐洲專利局將以即將完成的檢索為基礎,要求申請人在兩個月的期限內表明符合EPC細則第43(2)條之請求項。若申請人在期限前未能提供這樣的表明,將會以每一範疇的第一個請求項完成檢索。然後審查部門將要求申請人將請求項限縮至已檢索的請求項。

    申請案仍可在不同請求項範疇(產品、製程、醫療使用等)或者落入上述特定的一個例外時含有多個獨立項。當草擬新的申請案時,建議申請人在每一個請求項範疇涵蓋單一組獨立項,而且使用多項附屬項以確保較佳特徵的所有可能組合涵蓋於所申請的附屬項中。使用多項附屬項也將提供在歐洲專利局審查實務中用以組合申請期間所被要求的不同附屬項特徵。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