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回顧(商標): 高等智財法院(IPHC)拒絕PJII 關於其商標未使用的特殊狀況論點— 在日本實際使用商標的重要性 (IPHC,2005年12月20日)

尹懷哲

尹懷哲

專利二組主任
    -中原大學心理學系學士
    -佛光大學政治學碩士
    -日本語能力試驗 N1 級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研究所結業證書
990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8)

DEEP & FAR

 

 

法院案件回顧(商標):
高等智財法院(IPHC)拒絕PJII
關於其商標未使用的特殊狀況論點
在日本實際使用商標的重要性
IPHC,20051220日)

 

尹懷哲 專利工程師

‧中原大學心理學學士

‧佛光大學政治研究學所碩士

 

 

(續上月)

 

3.案件概要

A先生上訴該審判的決定。

IPHC之前,PJII提出如同上述論點(1)至(3)的同樣論點。但是IPHC沒有接受PJII的主張,並裁定該系爭商標註冊應該撤銷。

以下是IPHC對本案的判決。

 

a.關於確實使用商標的論點(論點(1))

商標法第50-2規定,「使用」一個商標必須在日本被使用。即使PJII開展了一些活動,例如發送目錄以在日本發展連鎖業,日本消費者沒有機會獲得 PJII的「披薩」。PJII並沒有為日本消費者「提供食品和飲料」,而這是對象註冊的指定服務。因此,使用該商標在商標法上並不構成「使用」。

此外,在網頁上的PJII廣告是在美國的一個伺服器,因此不能解釋為針對日本消費者。

外國雜誌廣告例如「新聞周刊」都是用英文寫成,並不構成用於日本消費者的資料。此外,因為這些廣告是關於連鎖企業,它們不是用於「提供食品和飲料」的廣告。

 

b.關於未使用的合理理由論點(論點(2))

建立未使用的合理理由,商標所有者必須提供具體的證據,來證明因所有者無法控制的特殊情況,該商標的使用是不可能的。在本案中,PJII因公司內部狀況,在日本根本找不到連鎖加盟者。這樣的理由是不能作為未使用該商標的合理理由而被接受,由於PJII的管理層可以隨時決定在日本業務是適合於使用其商標,以維持其註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