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式樣專欄(十)
99年0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3) |
DEEP & FAR |
新式樣專欄(十) |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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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新式樣法律議題/“被告知的使用者”,以及關於個別特徵的比較:桌子/案例:R 250/2007-3 該被告知的使用者因此係最後使用者,而非無效申請人所宣稱之一位設計者或一位建築師。在本案中,由於支撐是一張桌子的重要功能之一,所以選擇一件產品之一位被告知的使用者會考慮腳的形狀。該新式樣係被維持。 本決定係一件重要之決定,對於無數日後的訴願委員會有關“被告知的使用者”之決定,將被沿用。 肉-食材/案例:R
1214-1215/2006-3 本申請案關於具有脊狀表面的一個漢堡牛排。該新式樣尤其係基於法國商標第3214568號主體的包裝。該式樣在一審被判無效,在他們的決定中,該無效部門參考該商標所有者的網站,其顯示如同該註冊商標的照片,但有顏色。在訴願中,此係遭所有權人批評。
該所有權人已從一位食品營養家提出資訊。然而該訴願委員會審議:一位營養家不是做為該被告知的使用者之一位合適的人員。“因為一份食材的使用必然需要其消費,該被告知的使用者係為經常消費肉類產品且特別是漢堡者,以及被告知關於它們的成分,它們係如何被烹飪及供應,和它們的整體外觀”。 在本案中,“由於該被告知的使用者之基本關切係對諸如味道、烹飪時間及肉含量百分比等因素,她/他並不考慮到在該註冊歐盟新式樣之表面上的凹槽、脊部及線條差異之精確範圍”(相較該習知技藝)。 因而,該新式樣式係無效的。(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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