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專利競權中,作為依據的原始揭露 係提供申請專利範圍語言的意義
99年0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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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專利競權中,作為依據的原始揭露 係提供申請專利範圍語言的意義 By: Thomas McKiernan and Michael Badagliacca |
林
忠 專利工程師 ‧
清華大學工程與系統科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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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專利競權程序中,美國聯邦巡迴法院(Federal Circuit)論述為了決定是否複製的申請專利範圍滿足書面敘述要件(written description requirement)之目的,是否吾人應求諸申請專利範圍所據以複製之說明書,或是從申請專利範圍所被複製之該說明書。 公告於2003年2月4號的美國專利號No. 6,513,968係被讓與給Agilent,而美國專利申請號No. 10/619,244係被讓與給Affymetrix。為了引發專利競權,Affymetrix將 ’968專利的專利申請範圍複製到 ’244的專利申請案中。美國專利商標局之專利訴願及競權委員會 (Board of Patent Appeals and Interferences,BPAI)宣告,由於具有母案優先權的主張,所以在專利競權中,Affymetrix為較早的一方。美國加州北區地方法院已確認BPAI的宣告。 美國聯邦巡迴法院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決。美國聯邦巡迴法院認定 ’244的專利申請案並沒有滿足35 U.S.C. §112的第一款。美國聯邦巡迴法院引用了Rowe v. Dor, 實務建議:在這樣的例子中(為了引發專利競權,一方從其他專利文件複製申請專利範圍),書面敘述要件(written description
requirement)特別的重要。在專利競權中,法院會依據原始揭露以提出適當的申請專利範圍語言之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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