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智慧財產局允許電腦程式的請求項

吳怡珊

吳怡珊

專利二組副主任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台灣大學園藝系生物技術組
    -農業生物技術國家型科技計畫/文心蘭花軸分叉之相關功能性基因的分析
990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8)

DEEP & FAR

 

 

英國智慧財產局允許電腦程式的請求項

 

吳怡珊 專利工程師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台灣大學生物科學所碩士

 

 

Astron Clinica v. Comptroller General的判決之後,英國智慧財產局已發佈一個實施註釋,該實施註釋在某些條件滿足時,使電腦程式本身或載體上的程式的申請專利範圍不再被審查員核駁:

i)                     藉由運轉一適當程式化的電腦而執行的方法或程式化以完成該方法的電腦的申請專利範圍是可准的;以及

ii)                   電腦程式的申請專利範圍,其反映出確保該方法的可專利性的發明的特徵,其中該程式是在其運轉時執行。

在另一個最近的判決Symbian v. Comptroller General, Symbian Ltd.中,用於智慧型手機的開放操作系統的英國開發者(其為Sony Ericsson, Nokia, Panasonic, SamsungSiemens所擁有)成功地上訴英國智慧財產局的一個判決,該判決是關於一個改善的操作系統的可專利性。特別是,其申請案描述一個電腦系統如何能為功能的圖書館編索引(DLL),以確保在圖書館發生改變時,該電腦會繼續可信賴地操作。本判決的法官Mr Justice Patten認為,聽證會對於發明技術功效的觀點太狹隘,並表明機器的改善可信賴性可作為技術貢獻的表徵。

在此案例中,聽證會採用Aerotel/Macrossan測試法的四個步驟,且認定該測試法的第三個步驟並未被滿足,因為一個介面的所宣稱貢獻完全落在排除在外的主題中,其中該介面為使一個可執行程式連結到DLL中的更新功能的介面。既然已認定該貢獻無法滿足第三步驟,用來確認該貢獻實際上具技術性的第四步驟並未被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