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新聞(續)

道法同仁

    990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3)

    DEEP & FAR

     

     

    智慧財產權新聞(續)

     

    吳順欣 專利工程師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學系

    ‧國防管理學院法研所

     

    From  YUASA AND HARA

     

    3、待續故事---個案研究可以幫助第35條的新規定?
    最後,新的第35條第34及第5項可以消除雇主事後計算過度合理報酬的風險嗎?作為研究員或工程師的僱員根據這些新規定會認為受到適當的對待?也許是明確回答這些問題為時尚早。然而,一些答案可以嘗試,但是,訴訟本身的風險在不久的將來可能不會顯著降低,因為一些雄心勃勃的員工主要動機仍然是藉由將其合理的報酬數額極大化以有助於該公司的研究和開發之獎勵。一些訴訟人也可能仍然藉由獲得計費工作和名聲機會維持動機。另一方面,雇主也應調整其老式的、硬性的專利發明計算報酬制度,以對未來的市場競爭中擁有最好和最聰明的研發人員。但是,至少是真實的是:新的第35條規定可以比舊的更明智地處理合理的報酬計算的過程和要考慮的因素。沒有舊的第三十五條規定,法官可從摸索有關詳細指明某一特定合理報酬數量的繁重責任中解放。預計這將逐步導致減少過多不確定性的風險和遲來合理報酬的要求,並減少了員工發明訴訟的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