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實用新型制度相關的法律之修訂
99年0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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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實用新型制度相關的法律之修訂 |
張煜偉
專利工程師 ‧中央大學電機學系 ‧中央大學電機研究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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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a) 除了申請專利範圍的刪除之外,允許對申請專利範圍的限縮、錯誤的修正或是清楚定 義模糊用語。b) 申請修正僅能在收到可註冊性的技術報告後的2個月內,或在提出抗辯無效審判的書 面回應的期限內。然而修正以刪除申請專利範圍不限於一次。c) 實體上可註冊性的條件,與申請專利範圍、說明書與圖式的敘述要件是在修正程序期 間審查。若修正後的申請專利範圍、說明書與圖式不符該等要件,專利局的委員可能要求修正。這樣的缺陷構成一個無效的理由。*可註冊性的技術報告: 在目前新型專利法下,實用新型權利是不經實體審查而註冊。因此關於實用新型權利的有效性的決定基本上在於實用新型權利所有人與辯護人。然而,實用新型權利所有人與包含辯護人的第三人可要求日本特許廳提供來自審查員對於可註冊性的客觀報告。實用新型權利在沒有可註冊性的技術報告陳述下無法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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