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式樣專欄(十五)
99年0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8) |
DEEP & FAR |
新式樣專欄(十五) |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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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新式樣法律議題/“被告知的使用者”,以及關於個別特徵的比較:化妝用的瓶子 / 案例:R 115/2007-3
撤銷部門基於一件西班牙註冊新式樣而宣告具凹口側及一個覆頂蓋之擠壓型化妝用瓶子之歐盟註冊新式樣(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RCD)無效,決定其使被告知的使用者產生相同的整體印象。在訴願中,委員會廢棄該決定,認為該被告知的使用者是此化妝品工業,其瞭解在化妝品及他們的競爭對手的容器之間的小差異。如此一位被告知的使用者因此會注意到:該西班牙新式樣的頸部是有溝槽的,而該RCD的頸部卻是平的,而且該較早的西班牙新式樣主體是長方形,而該RCD的主體卻是稍微彎曲的。該委員會認為:該申請人為無效所引證之其他的西班牙新式樣及商標係與該RCD更不相似,且乃因此無有可採而將本案發回該無效部門作那些權利之重新考慮;該無效申請是無理由的。 投幣機/案例:R 141/2007-3
該訴願委員會認為:被告知的使用者不是製造者或零售商,而是極為熟悉此型裝備的一位玩家(非一位偶然的不常使用人)。投幣機的設計者被認為有相當廣的自由,於是該新式樣被撤銷。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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