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ocker判決之探討: 外國商標在美國之保護(之二十)

卓誌隆

卓誌隆

程序部主任
    -台北大學經濟學系
990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8)

DEEP & FAR

 

 

Crocker判決之探討:
外國商標在美國之保護(之二十)

 

卓誌隆 法務專員

.台北大學經濟系學士

 

 

當然,很明顯的普通法屬地原則是以標誌關聯於商品或服務之使用為前提要件。換言之,於普通法中屬地原則無法獨立於使用原則而存在。實際上,委員會的論點是,為了依然保有商標權的普通法本質,須排除於任何地方使用之要件,為一非常難以理解的結果。此外,在普通法上之屬地原則,總是受一重要告誡:自然擴張原則所支配。因此外國申請人在申請美國註冊時,所提出美國係在其自然擴張區域內之推定告知,會被質疑。從這個角度來看,似乎不是於世界上某處使用之要件與普通法全然不一致。當然,委員會提出的備選方案是更偏離商標的普通法意涵。

 

C. 44條准許未使用之註冊

理由三是Crocker案委員會認為外國申請人當然有權註冊未於任何地方早先使用之商標,而這也是唯一與第44條相符的解釋,一如上訴法庭(哥倫比亞行政區)在SCM Corp. v. Langis Foods Ltd.案(商標“Lemon Tree”)所做解釋。依據委員會,在Lemon Tree案中上訴法庭認為:『第44條承認除在商業上使用以外之註冊,即外國註冊案。』總之,委員會認為Lemon Tree判決代表第44條意圖就美國註冊提供無須申請人使用商標之基礎的論點。(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