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訴訟救濟法對消費者而言 是必須的嗎?

道法同仁

    990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8)

    DEEP & FAR

     

     

    聯邦訴訟救濟法對消費者而言
    是必須的嗎?
     

     

    黃欣怡 法務專員

    .文化大學德文系學士

     

     

    為期確保,每個廣告客戶應該確信其能證實任何明示主張於廣告中所表達者。但默

    示主張又怎麼樣呢?該廣告商與市場研究人員對於默示主張可做出ㄧ個受教之假設,即

    如果有,商業廣告有可能在消費者中產生何種默示主張?但是直到已進行一項調查,廣

    告商將不確定,在主打某ㄧ廣告前,先進行調查將是昂貴的(一項產品調查將花費47

    萬美金,甚至更多)。因有些法院所認定這樣低的比例,係足以構成違反美國商標法第

    43條(a),除非調查導致之消費者欺騙,在進行調查結果出來後播放該廣告會是危險

    的,因該調查於之後的訴訟是有利的。反之,假如一項調查尚未進行,則難保該調查不

    會出現大於細微水平上欺騙。

     
    鑑於這些風險,廣告商非無可能在無風險情況下播放廣告並減少廣告量以儘可能避免增
    加風險的可能性。在因此減少提供給客戶的資訊情況下,至少還有一問題,為求平衡,
    消費者是否仍被允許根據美國商標法第43條(a)提起訴訟,而較幸福。在法律變更而
    允許此類訴訟前,任何此額外訴訟模式的支持者應在配合經驗證據下認同,消費者立場
    可能可阻止不實的商業廣告(該不實的商業廣告可能不會因為競爭者或是政府而停止)
    而非制止非欺騙性廣告之製作。換句話說,這是希波克拉底誓言格言應用的一個重要案
    例,且畢竟,並無害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