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內衣案例適度的使用是不足的

道法同仁

    990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8)

    DEEP & FAR

     

     

    於內衣案例適度的使用是不足的

     

    王苡甄 法務專員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申請人上訴第一審法院,主張Cuadrado並未證明真的有使用於任何商品,因此該異

    議應當被駁回。

     

    適度使用評估

    Cuadrado 提出了包含僅相關5年間彼此開立於13個月期間內的9張帳單影本之極

    少量的使用證據。其亦提出了相關期間外之包裝、標籤及一相關印刷發票影本。

    銷售證明非常低,包含只有金額為432歐元的85女士拖鞋和襯裙。異議人並無

    提出任何指出它在相關期間總銷售量的進一步證據。包裝及標籤的影本本身並沒有解決

    該不足,且不管怎樣,其未證明在相關期間該商標已真的有使用。與包裝和標籤印刷有

    關的發票係不相關的,因為它的日期是在相關期間以外,並且非關於註冊商品使用之問

    題。

    法院認為即使是非常節制的使用仍可以構成真的使用。於LA MER一案中的決定(案

    T-418/03),其特別提到僅基於10張發為超過33個月的小量使用,仍被認為真的使

    用。然而,法院認為在該案例,低銷售量已被超過一長期的經常性使用所補償。而在本

    案,Cuadrado無法受益於此考量,因為其本身極低的銷售量係發生於一個更為集中的13

    個月期間。

    在本案的商品背景,Cuadrado的銷售額特別地低。女性內衣並非一般昂貴或奢侈商
    品,而是合理價格的每日生活必需品。將此納入考慮,在法院的觀點,如Cuadrado所證
    明之非常低程度的銷售,並不足以創造或維持如歐洲法院於Ansul的判決(案例C-40/01
    所要求於西班牙的此類商品市場佔有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