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未侵權: 以自己姓名作為抗辯的參數
99年0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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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未侵權: 以自己姓名作為抗辯的參數 |
吳巧玲 法務專員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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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案,說來奇怪,高等法院也被缺乏任何證據所影響,被告已於變更其公司名稱前,檢索商標註冊簿或進行其它徵信調查,此將與所需要資訊相武裝,以為是否可能構成混淆合理的裁決。法院亦觀察到兩者為相同商品,且並沒有證據可證明被告已採取任何動作去降低混淆的風險。此二看法已經超出上訴法院所認定的單純因果關係,並認為存有應察看被告實際誠實是否與誠實行為一致之傾向。 無疑的,被告的主觀意圖是一根本的考量因素。被告可能為了從他人之信譽獲取利益而採用某一公司名稱,但可能有其它無法控制之原因達成他的目標。然而,如果商標所有人有意控告侵權,很難想像法院會支持基於公司名稱的誠實使用之抗辯,因為被告採用名稱的個人意圖並不誠實。因此,簡單有如因果之關係檢測可能是,其它主觀因素可能仍有關連。 商標使用或者意圖指稱來源的使用之裁決,在自己姓名範圍中的答辯是正確的,因公司名稱的使用主要目的是在交易中,表彰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如果抗辯沒有在這些情況下適用,許多自己姓名使用不太可能於與註冊商標衝突時免除一場侵權的判決。(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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