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智慧財產權法訊
99年0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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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智慧財產權法訊 |
張煜偉
專利工程師 ‧中央大學電機學系 ‧中央大學電機研究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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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相當盡力保持為機密’的意義是韓國不正競爭防制法第2條第2款的’營業機密’的要件: 韓國不正競爭防制法(‘KUCPA’)
第2條第2款的’營業機密’要求技術或商業資訊被相當盡力維持為機密,‘相當盡力保持為機密’是資訊被客觀地維持為機密的事實所認可的狀態,並係藉由以下方式:指示或通知該資訊為機密並限制人們存取資訊或其門路或方式、或是課予存取資訊的人保守機密的責任。 (B)
以下資訊不是KUCPA規範下的營業機密: 與公司有關的由受雇人獲得與使用的檔案可被公司裡的任何雇員自由存取、觀看、與複印,因為該檔案儲存於檔案伺服器而未指定負責人保持該檔案或具有安全性裝備或安全規範或任何重要性或機密事件的指示或分類,使該檔案無法成為被相當盡力保持為機密的資訊,因此該檔案不屬於KUCPA第2條第2款的營業機密。 客製化專利審查系統概述 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正在規劃擴展優先審查的合格性以及採用延遲審查系統,其允許客戶為他們的專利申請案選擇與管理審查時程。客戶將可選擇快速、一般、或緩慢的審查,而非一律縮減的專利審查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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