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
99年0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8) |
DEEP & FAR |
|
德國 |
李翊群 法務專員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
|
||
|
隨著這個判決,不僅於其他協約國家的商標使用被認為有益於維持本國商標,就連雙邊協定的適用性都從協約國成員延伸至巴黎公約會員國之所有成員。因此,從現在開始除非該標誌在瑞士亦未被適當地使用,在德國以未使用而提起之撤銷訴訟才會成功。所以,使用檢索所包含之範圍勢將不瑾於德國,亦包含瑞士。 即使涉及於瑞士之使用,如何構成適當且充分的使用之問題仍依德國商標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III.J.灰市交易及仿冒 自從歐盟產品剽竊規約生效以來,聯邦財政法庭於其Jockey(喬其褲商標名)案判決中首次允許對非歐盟會員國平行輸入商品之邊境扣押。因為產品剽竊規約第1條第4項明白禁止,對於已經在歐盟以外國家經商標所有權人同意而交易之進口原創產品之邊境扣押,故到目前為止,德國海關當局拒絕對進入歐盟之平行輸入商品為邊境扣押。這項邊境扣押之除外條款與依歐盟規約89/104第7條第1項及相應之德國商標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之商標權耗盡不一致。其對於商標權排除之規定只適用於該標誌產品經商標所有權人同意而於歐盟交易者。 在德國對於未經商標所有權人同意進口的原創商品之販售,可得因為商標侵害而被阻止。因為產品剽竊規約第1條第4項,到目前為止邊境扣押尚未被認可。現在聯邦財政法庭認為依德國商標法第146條,得對於缺乏耗盡之商標侵害為邊境扣押。德國法適用在歐盟產品剽竊規約不適用的範圍內。因此平行輸入之漏洞已經被填補了。 依德國法,邊境扣押只有在商標侵權明顯之情形下,才可能發生。從而,進口商必須證明沒有獲得進口同意。如果他申請邊境扣押,他可能須揭露銷售管道並指定一個專屬進口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