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五十八)
99年0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8) |
DEEP & FAR |
|
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五十八) |
蔡馭理 專利師 ‧臺灣大學電機學士 ‧臺灣大學電機研究所 |
|
|
||
|
§34-VI "裝置或手段"子句(”Means” Clauses) 由於先前的爭論,以及這塊法律領域應被小心看待的事實(最高法院自從1946後,一直未論說手段子句),在任何可能被解讀為申請專利範圍"新穎性關鍵點"之處,避免手段加功能子句會是明智之舉。例如,若除了申請專利範圍元件其中之一以外都是舊的,且在技術領域中,若有一相似的舊組合物,則該申請專利範圍中之"新穎性關鍵點"可能著落於單一元件的解釋。在該種情形下,手段表示法很可能惹上麻煩。 另一方面,手段子句在重要元件功能以及多種其他能被使用的特定解釋之處經常出現。因此,例子1中,所例示之震動裝置包括一馬達、凸輪和凸輪隨動件連桿,但顯然很多其他通常配置也同樣合適,例如一活塞和汽缸。很明顯,對於組合物的必要事物係該被震動的容器,而非如何震動。因為很多通常結構能被用來做這件事,所以這是使用手段子句的最佳時機。 在這個例子中,除了手段子句外,很難寫一個通用表示法來包含馬達—凸輪配置與活塞—汽缸配置兩者,以及其他傳統震動某一構件之配置。如第24節所述,一替代表示法,諸如"凸輪或汽缸",不能被使用,(即使這被認為是足夠廣泛)。有必要找到一通用表示法。其它嘗試過的通用表示法諸如"用於震動之機制‧‧‧"或"用於震動之機械裝置‧‧‧"等,亦將因其過度廣泛而遭到可能之反對,如同一手段子句。然而,手段子句明確受法條認可,而其他表示法則否。因此,在此情形下,建議使用手段子句。 在寫手段子句時,為限制申請專利範圍至所欲範圍,應在手段子句使用夠多合格的字詞或表示法。因此,吾人得敘述如此之表示法: 接於該載器與該基座間,用於促使該載器抵頂該檔器的彈性裝置; 或
由載器於其前向移動結束時啟動,並用於移動該彎曲指部與該載器接觸之裝置。 在這些片段表示法中,應注意該"載器"與"彎曲指部"必須在該申請專利範圍先前的元件中提到,如第23節就先行詞中所述。若並無重要之此種合格表示法,就不要去使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