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電腦軟體的著作權保護
作者:李昀憲
美國電腦軟體的著作權保護
Ⅰ. 序言:
舉世皆然,著作權法似乎已成爲諸多智慧財產權保護法中受青睞的一種,因爲著作權法可使著作權人的權益易於得到保障,且收費低廉,著作權的取得時間也較專利權短。在美國,著作權法是屬於聯邦法律,因此,可預期其保護之一致性;此外,電腦軟體的著作權保護時間相當長,其存續期間尤有可能比該電腦軟體的經濟及科技壽命還要長。不過,對其保護範圍,聯邦法院不斷的在審慎評估並檢討改進中。
Ⅱ. 美國電腦軟體的基本保護法
A. 美國著作權的理論基礎
美國的著作權法乃是基於憲法第一章中第 8 條第 8 款授權美國國會所制訂「在某一限定期間,創作人及發明人對其著作與發明享有專屬權利,藉以提升科學與藝術的水準」之法律。此一保護著作權的目的是針對經濟發展的迫切需要及考量公衆的利益:除了作爲一種獎勵之外,同時也鼓勵創作者繼續不斷在文學及技藝上努力從事創作,並可與一般社會大衆分享其創作理念。
B. 著作權保護的原則
依照美國的著作權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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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能定著於已知或稍後始發展出之各種實體表現媒介而得以讓社會大衆察覺,或能被再製造,甚或以其他方式之原創性作品,直接或經機器設備輔助爲溝通者,著作權法都將給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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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保護原創作品的範圍並不擴及任何構想、程序、過程、系統運用方法、觀念、原理或者發現,而不論其描述、解釋、說明或將其具體化之形態。
因此這意味著著作權法所保護者係創作者對其創作理念的表現型式,而非該創作理念本身。如果一個創作的構想僅能以非常少的方式爲表現,那麼該創作者對該構想的表達將無法受到保護。(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