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 (VII)

道法同仁

    作者:劉志峰

    韓國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 (VII)

    由海關直接監督著作權/商標之侵害 海關法之修訂

    韓國海關當局於 1993 年整個下半年期間被要求直接承擔防止商標仿冒或著作權侵害之責任。

    對於受害人要求防止侵害以及處分侵害商標或著作權之侵害人時,截至目前為止,僅有法院可以以民事或刑事救濟方式單獨負責承擔智慧財產權之侵害責任。

    財政部 (MOF) 於 1992 年 12 月 25 日曾宣佈:"於烏拉圭回合談判智慧財產權會議中,幾乎達成一致性協議,該項協議係指出各國海關有義務直接監督商標權及著作權之侵害,因此,我們不可避免地將接受此項協議"。財政部則很快與相關部門,諸如司法部或韓國工業財產局等展開協調,以對海關法提出修正案。

    如此,將促使賦予韓國海關部門可以直接介入調查智慧財產權遭受侵害之權利。

    此項由財政部所提對於海關法之主要修定內容,係可整理如下所示:

    1. 以暫停通關方式來作為智慧財產權之保護措施,僅被限制於商標以及著作權,然其他諸如發明或新式樣專利權將被排除在外。

    2. 所有進口貨物之商標權以及著作權必須以登記方式向海關提出報告,且海關如於貨物有侵害商標及著作權時可依職權為調查。透過調查行動,如發現有侵害情事發生,則海關可以中止相關貨物之通關,以及向法院提起刑事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