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智財權爭訟案例
作者:陳思茵
大陸智財權爭訟案例
(續上期)Ⅱ、初審決定
⑴基於中國專利法第22⑶條以及行政救濟法第54⑵條,北京市立中級人民法院做了如下決定:專利再審委員會所做之第 JUE 122 號無效審定應予廢止。
⑵初審之決定内容所持論點如下:基於中國專利法規定,創作性之意義如下:與申請日以前所存在的技術比較之下,發明具有顯著之實質特徵以及表現顯著之進步性。以此論之,於判斷一發明是否具有創作性時,需合併考量發明之任務以及爲履行該任務所採取之技術手段,且該技術手段所能達成之技術功效亦應一併考慮。發明任務、技術手段以及技術結果需合併考量。
雖然引證一涵蓋了香港 Mee Ngai 金屬製造商之發明案獨立項之全部前言部分,然其並不具備原告專利獨立項特徵部份中所凸顯之技術特徵。由此可見,引證一與原告香港 Mee Ngai 金屬製造商發明間技術手段係存有明顯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