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答客問(十)
作者:林淑貞
歐洲專利答客問(十)
(d) 圖式中之各圖簡要說明,指出其號碼。
(e) 所申請保護發明至少一種執行方式之詳細說明;此部分通常藉由實例說明,配合圖式,並使用包含於圖式內之標號為之。
(f) 該發明於工業應用之描述。
在某些例外之情形下,說明可以不同於上述方式及順序為之,以提供較佳了解及更便宜之陳述。
雖然說明應該清楚而直接,避免不必要的技術行話,但此領域所認知術語之使用係可接受者,且常被期望。若一鮮為人知之技術術語經過適當定義,且其未有對等之一般認知術語,則其亦可被接受。
特有的名稱或類似之用語不可用以表示物件,除非能藉此清楚辨識。即使此用語被使用,產品也必須充分辨明,而不可依賴該用語,以使該發明可由熟習此技藝之人士為之。若此特有名稱或類似用語為註冊商標,必須陳述該事實。
與生物技術相關之申請
(a) 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
若申請案包含至少十個核苷酸或至少四個氨基酸之至少一個序列或部份序列,則強烈建議申請人察看 EPO's Official Journal 中所印行之標準表達規則。此外,提出此序列申請者應於提出之申請表格中妥適標註。
EPO 提供申請人免費之 PatentIn 電腦程式,以助其遵循標準之序列表示。
從 1993 年 1 月 1 日起,此種核苷酸及氨基酸序列之表示為強制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