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制度及專利法(39)發明人(下)

蔡清福

蔡清福

所長
    -律師高考及格
    -東吳法碩甲組碩士
    -台大法律系
    -輪機甲種特考及格
    -輪機高考及格
    -交大航技系輪機組

作者:蔡清福

專利制度及專利法(39)發明人(下)

2. 35USC § 116 I:按,得容於一申請案中者必具發明單一性。若此,縱時空差離之各人所爲設想、貢獻、具體化態樣有所差異,許其併案,非僅便宜之舉,要屬勢所必須。至其間權利如何劃分與歸檔,則任諸共同協議。有此情事,則(37 CFR § 1.45):

A. 共同發明人必須共同申請,即:

a. 不可單獨申請;

b. 缺一不可申請。

B. 每一發明人必須分別或共同有貢獻於申請案至少一申請專利範圍。

3. 35USC § 116 II:共同發明人拒絕加入申請或無以尋蹤時(37 CFR § 1.47):

A. 宣誓書需伴隨適切事證及費用並陳明該發明已知之最後地址;

B. PTO 應將申請案之提出送達該發明人於該地址,如無法送達或地址不明,應於官方公報公告。該發明人得隨後提出宣誓書,而加入申請案。

4. 35USC § 116 II:有關錯誤列名或未列名(37 CFR § 1.48):

A. 未列名而無欺矇意圖時,應儘速修正,並提出:

a. 原發明人陳明何時發明錯誤以及該錯誤如何發生;

b. 真正發明人之宣誓書;

c. 費用;

d. 受讓人之書面同意。

B. 發明人無誤,但某發明人有貢獻之申請專利範圍遭刪除時,則儘速申請除去該某發明人之名,並提出:

a. 陳述欲除名之發明人並確認該發明人之發明不再被主張之申請書;

b. 37CFR § 1.17(h) 所訂費用。

5. 35USC § 117:

A. 發明人死亡時(37 CFR § 1.42):

a. 發明人之法定代理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得爲宣誓並申請專利;

b. 如申請期間,發明人死亡時,得將證書頒予法定代理人。

B. 發明人受禁治產宣告或行爲能力不足時(37 CFR § 1.43):發明人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得爲必要宣誓,而申請專利。

6. 35USC § 118:依 37 CFR § 1.47,需行提出讓渡書、書面讓與合約、所有利益之其他證明或其宣誓影本,其餘準用第 3 段所揭。

三、評論

有關專利發明人此一小小事情,美國法令多如牛毛(還可再找)、燦然大備,反觀我國所備,誠有以惕勵吾人者乎?誠然,欲以一成不變之法條範規萬殊之情,無異緣木求魚,然社會分工愈趨精細,人文、社會、科技文明日益昌明而複雜,儘多試圖規矩萬殊世情之法條,顯較一無所有之委諸法理,似屬高明許多。我執事諸公婆是否可減少些許喝茶看報時間,稍事用力於斯,則國幸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