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檔案編號: 00-CV-202854

胡文和

胡文和

專利一組主任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電子工程學系學士
    -捷泰電子有限公司
    -鴻福證券
990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7)

DEEP & FAR

 

 

法院檔案編號: 00-CV-202854
 

 

胡文和 專利工程師

.台北科技大學電子系學士

 

 

 

因此,我推斷剩餘當事人,或引起該主張之事件,與安大略之間並無真實且實在的關聯。因此,安大略不具有該訴訟標的之管轄權,且根據民事訴訟程序規則第21.01(3)(a)條,該訴訟應本此而中止。

為了完整性,在安大略能行使該訴訟標的之管轄權的假設上,我將簡短地介紹不便利法庭之議題。決定不便利法庭之議題所要考慮的因素在Eastern Power Ltd. v. Azienda Communale Energia and Ambiente, (1999), 178 D.L.R. (4th) 409 (Ont C.A.)中被提出,其中MacPherson法官將它們列舉如下:

(i) 簽訂係爭契約的地點,

(ii) 該契約之適用法律,

(iii) 多數證人所居住之地點,

(iv) 關鍵證人之地點;

(v) 將產生大多數證據之地點;

(vi) 產生事實事件之管轄法域;

(vii) 當事人之營業住所或地點;

(viii) 法律優勢之喪失。

這些因素中沒有任何一個能確立安大略為方便法院,且在有利於在安大略判決該訴訟上,這些因素亦不具重要性。